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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健全与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目前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时间点,对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以下简称“2.0系统”)中,企业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进行集中清理。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建筑业统计系统中上报的数据认定,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后续简化资质标准指标文件要求考核。
二、工作分工
1.省厅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审批的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进行清理。
2.各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权限内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进行清理。
三、开展方式
省厅和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通过2.0系统,自动导出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在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企业也可在整改期间,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注销申请。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的许可机关依法撤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相关事项
1.已实施集中审批的无锡、苏州、南通、盐城、泰州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共同配合做好此次集中清理工作。名单导出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发出整改通知。对于整改期限届满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函告行政审批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办理资质的撤回和注销事宜。
2.因联络方式不准确等原因而无法送达的,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将此类企业名单作为经营异常线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在本次资质集中清理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施行新资质标准的,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执行。尚未完成整改的,在资质证书和2.0系统中予以标识,被标识的企业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以及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以及法人和跨区域变更等业务。
五、工作要求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清理工作,周密制定清理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集中清理,引导企业提高守法遵法的意识,自觉维护好资质条件,为参与市场竞争和顺利完成新旧资质转换,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本地区工作总结报送省厅。省厅将在工作过程中对各地进行指导,对进展不力地区进行督导和通报。
转自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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