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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9  |  浏览:2822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宁建建监字〔2020) 388

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
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 建筑市场秩序,服务我市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2020 16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将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 态核查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核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市并已取得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市级许 可资质的企业。

、核查安排

一)第一阶段:重点核查。

对以下企业的市级许可资质进行现场核查:

1、本年度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到资质办理的企

业;

2 本年度内注册地变更至我市的企业;

3 本年度在资质资格方面被投诉举报属实的企业。

二)第二阶段:系统核查。

.“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自动比对,对自发文之日前 连续90天企业净资产或建造师数量不达标的市级许可资质进行 系统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

一) 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 否一致;

二) 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针对预拌混凝土生 产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 专业、人数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 企业经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申报的净资产是否 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 企业厂房和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发文一个月内,各建筑业企业对照《建 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取得资质后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 备等方面是否仍满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 属地核查。市各中心(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

(三) 段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并将核查 情况汇总报市建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 全市督查。市建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将在企业自查、属 地核查的基础上,对核查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并对全 市的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核查整改

一) 对资质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由核查部门下发《责 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企业在整改 期间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用核查不达标的资质参与 招投标和承接工程。

二) 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由市建委撤回相应资 质。

三) 对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个人,依据《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作要求

一) 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主动配合, 做好自查自纠。按照检查要求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二) 市各中心(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工作人员在动 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 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如在资质动态核查过程中,住建部出台新的资质标准, 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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